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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档案馆关于向社会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6-27  (浏览 2493 人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四个好”“两个服务”目标要求,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确保珍贵史料完整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神木市档案馆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史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红色历史档案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各个历史时期革命历史档案、文献、报刊、纪念文集、纪念册、宣传手册、海报、党旗、党徽、党章、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代表证、契约、地图、牌匾、碑刻、宣传品、旗帜、会标等档案资料。
  2.荣誉档案资料,受到党和国家以及省、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优秀党员、革命烈士、英雄模范人物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获奖证书以及使用过的物品、影像资料等;
  3.重要人物的个人资料,书信、工作笔记、日记、回忆录、调查报告、讲话记录、书籍、印章、奖状、奖章、证书、立功证明、领导题词、音像、照片等;知名人士的自传、生活、回忆录、信件、文学创作手稿、照片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4.反映神木市社会政治、经济、自然资源、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严重自然灾害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5.记述和反映风土人情、民间工艺、民族宗教、名胜古迹等方面档案以及编修的各种版本的志书,各种专业史志,各种版本的族谱、年谱、家谱,民谚、民谣;涉及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摄影等领域的档案资料,如手稿、剧本、演出记录、优秀艺术作品等。
  6.反映市情、市貌的文史资料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印发的刊物;或与科学技术、教育相关的档案资料。
  7.其他反映社会发展、城市变迁、民俗民风、非物质文化遗产、珍本古籍的文字、照片、音像、实物等各种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地方特色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自愿捐赠。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神木市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可组织收集相关档案资料后以组织、团体名义统一捐赠,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捐赠档案由神木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2.寄存代管。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和出售的,经双方协商,神木市档案馆可提供寄存保管服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是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3.复制保存。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人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协商,在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复制费用由神木市档案馆承担。
  三、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征集说明
  1.通过各种方式征集进馆的档案,其所属单位、团体和个人应保证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事件或历史背景,其中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
  2.对捐赠有价值档案资料的个人或组织,神木市档案馆将颁发《捐赠证书》,并视情况聘请其为“名誉馆员”。
  3.对于征集到的档案资料,本馆将视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和保存处理,并在保护档案资料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利用。
  4.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团体及有关个人通过来电、来函、来馆等方式联系神木市档案馆洽谈征集具体事宜或提供征集线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伟
  联系电话:0912-8019166,15929195291
  联系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文广路2号(神木市档案馆)
  征集邮箱:1612027435@qq.com
 
神木市档案馆
2024年6月27日